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会同各二级学院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协调、审定和统筹安排工作;各用人部门负责岗位的申报、管理、考核、报账等工作。
第六条各用人部门根据所分配勤工助学岗位名额自行联系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安排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并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填入“勤工助学学生基本信息备案表”中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全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经组织者核准、学院领导批准后,其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进行。
第三章岗位设立和申报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提供。使用人数及劳动报酬应以学院审批的预算安排为总量依据,原则上不允许超出预算。具体由学生处负责进行测算,提出控制意见。
(1)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勤工助学用人计划,用人计划需注明岗位名称、使用人数、劳动时段、劳动量及劳动报酬。
(2)固定岗位申报审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6月15日至30日申报下学年的岗位。各部门最终可以使用的岗位、学生人数及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汇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确立。
(3)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前两天向学生处申报,学生处根据预算实施情况,经审批后备案。临时岗位的申报每次不能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主要有:
(1)用人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2)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3)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学生处是全院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如无过错,用人部门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单方面无故解聘,用工期满后方可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1)学生自愿放弃的,写出书面申请.
(2)在约定时间内4个小时无故未参加劳动或二个工作日劳动质量不合格,由用人部门写出原因及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学生上岗前,用人部门要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人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五章劳酬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六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分为A、B两个档次。对于劳动强度大或者技术含量高的A类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月.生;B类岗位原则上不超过260元/月.生。两个档次均可适当下浮。
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属于固定岗位,每月劳动报酬参照当年郑州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并根据工作时间、工作性质、技术含量等适当上下浮动,每人每月报酬不能超过2750元。
第十七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每生每月劳动报酬不超过500元。
第十八条用人部门应填写“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汇总表”、“勤工助学劳动情况表”,在规定时间内经用人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劳酬每个月核算一次,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人部门在填写报帐单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不实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部门不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