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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
2018-11-20 15:53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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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 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定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 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 经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文件精神的特别困难借款学生。  

第三条 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系(院)受理并初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提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还款救助申请。毕业借款学生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持居民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持伪造或无效材料申请还款救助者,一经查实,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予以惩戒。  

第五条 还款救助受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所需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七条 还款救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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