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做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使受处分的学生能改正自己的错误,逐步进步提高。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六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记过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九个月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一年时间并提出书面申请(至毕业时考察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在校时间考察);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教育和考察,学生本人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每月学生都要主动向辅导员至少作两次书面的思想汇报,辅导员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积极参加学院或二级学院内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并由辅导员作出书面鉴定。
(四)义务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或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不受时间限制。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其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六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每个学年度第一学期的
10月
10日
—
10月
20日
和第二学期的
4月
10日
—
4月
20日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由辅导员逐步落实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核实,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上报学生工作处,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解除处分时间,以处分实际考察期满为准。
第七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附:
1.学生思想汇报和辅导员书面鉴定;
2.义务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3.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竞)赛获奖证书;
4.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二)辅导员审核:向二级学院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二级学院审议: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处分解除后,享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利,不再受纪律处分影响。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19年
9月
1日起
施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原有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