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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7-09-19 09:38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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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数额、情节、手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现场观看赌博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互串宿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取公用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人为原因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夜间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经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照价赔偿。拒不赔偿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宿舍内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按要求向学院提供个人或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要求全额退还、提前还贷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侵占或抽取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要求全额退还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张贴有害信息、虚假广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诽谤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购买赃物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在学院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对他人打击报复、威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七)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非法组织其他学生外出打工、组织参与网络贷款、组织有可能使学生利益受损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军训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未经批准不参加系(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连续缺席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缺席四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缺席六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缺席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在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中违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违反(含两次)者,给予加重一档处分;  

(六)扰乱考场秩序,视其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或具有收录、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集体作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网络上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等虚假信息,或者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进行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伪造、冒领、盗用、或者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或使用各类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伪造、冒领、盗用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第十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学院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对于一个人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加重给予一次处分;  

(十一)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受各类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是学生干部的,自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三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调查落实,并将拟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对跨系(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院)及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系(院)将拟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拟处分意见,系(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情况说明、本人检查材料及旁证材料、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四)违纪处分决定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系(院)通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院)通知学生及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和团委。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申请应在留校察看期届满前向所在系(院)提出;  

(二)学生工作处核定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三)解除留校察看期决定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并由系(院)通知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印发,学院出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宣传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期限6个月;记过期限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年。到期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本实施细则所述中未列举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原有与此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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