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我院办学秩序,确保我院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入学复查领导小组。院级入学复查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负责人组成;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系学生入学复查领导小组由各系主任、书记、副书记、辅导员老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条学院学生入学复查每学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每学年新生入学报到阶段;
(二)每学年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
(三)全院学生(包括已毕业学生)接受抽查、监督阶段。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学生入学复查领导小组制定当年学生入学复查工作计划;各系(院)依照学院当年工作计划制定各系(院)学生入学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新生入学报到阶段的复查在新生报到时完成。新生报到时,各系(院)按照当年复查计划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条新生当年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对所有入校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一)招生就业处负复查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学生工作处、各系(院)复查新生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学生工作处、各系(院)复查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后勤管理处复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各系(院)复查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复查工作,接受举报。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3个月新生复查结束以后,各系(院)学生复查领导小组将当年新生复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学生复查领导小组,统一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备案。
第八条每学年新生全面复查结束以后,学院学生复查领导小组和系(院)学生复查领导小组对社会公布学生入学复查监督、举报电话,随时处理和抽查在校学生的复查情况,对疑似问题进行审核、处理。
第九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院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休学或者退学手续。
第十条在复查中发现已经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学生在入学院学习、取得学历证书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院对学生已经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