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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2017-09-19 15:06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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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4.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在校期间获得过一等国家助学金或成功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生本人或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5.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父母离异(一方不承担抚养责任或者亡故)、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父母残疾;  

7.由于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意外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无力承担学费;  

8.学生身患重病(符合国家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正在医治,造成家庭经济贫困,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学费者。  

具备第1、2、3、4、5、6、7条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地村(社区)及街(乡镇)、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具备第8条的学生,应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含三级甲等)以上本人的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者;  

2.上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者;  

3.上一学年有违纪外宿或晚寝迟归记录者;  

4.因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差而留级者;  

5.吸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6.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8.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减免额度及范围:  

(一)全免:指全额免除学费,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3‰;  

(二)减免50%:指免除学费的一半,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  

第五条减免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份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河南职业学院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申请减免学费学生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各系(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系(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院)所有申请减免学费学生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学生总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体情况及学费减免额度,核定各系(院)减免学费指标。各系(院)组织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减免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根据各系(院)的报送情况,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学费名单及减免等级,提交学院领导审批,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若已经批准减免的,取消该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二)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违反国家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五)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者。  

第七条同等条件下,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为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减免学费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义务:  

无条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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