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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2020-10-23 10:1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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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调查

1.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2.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相关事宜,并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调查的上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签署决定调查书,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回避。

3.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调查通知书。

4.立案后,专家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5.专家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6.有关单位应当为专家组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7.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进行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8.专家组应当自决定调查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的,可由专家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执行。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对专家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专家组的专题汇报。

依据审核后的调查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2.认定结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3.被举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4.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说明申诉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5.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组成新的专家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重新进行调查,形成最终认定结论。

6.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最终认定结论、处理建议及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7.学院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相关人员,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上级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8.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送达实名举报人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9.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解决途径

1.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2.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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