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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2020-10-23 09:37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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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诚信,防止学术失范,促进学术自律,保障学院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开展,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院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并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能机构。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指定七名委员组成专家调查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专家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根据调查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做出认定结论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受理和调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相关事宜,并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1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调查的上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签署决定调查书,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回避。

第十条 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对实名举报人出具不予调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立案后,专家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专家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家组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进行调查的,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自决定调查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他特殊事项需要继续延长调查期限的,可由专家组提出延长调查申请,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执行。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对专家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专家组的专题汇报。

依据审核后的调查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认定结论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决定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并说明申诉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联席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组成新的专家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重新进行调查,形成最终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最终认定结论、处理建议及调查材料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相关人员,应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上级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送达实名举报人和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争议解决途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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