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组织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公示。
(三)监督认定工作过程,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需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审定构成情况并公示。
(二)审核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
(三)监督民主评议过程,受理相关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评议工作。主要职责:
(一)接受学生申请,收取、核实申请材料。
(二)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三)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后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继续享受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测评分值从高往低排名,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电器、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等用品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向新生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在校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级学院要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进行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根据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中如有异议,应参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二级学院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需提供反馈意见的渠道,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可通过公示中提供的反馈渠道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调查核实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学校审核、公示、建档。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二级学院的认定结果,形成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需提供反馈意见的渠道,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可通过公示中提供的反馈渠道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异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调查核实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件、座谈会、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的诚信、励志、感恩等方面的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