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和《河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暂行)》(豫科〔2023〕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资质证明、特许经营权、信息数据、标志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全部或部分专利权人。
(二)非专利技术: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过程中开发的不为外界所知的技术,包括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计算公式、材料配方、实验方案等。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四)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给学校,或者学校依法有偿取得或受赠的土地,学校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五)资质证明:学校出具的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人员认可等证明。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七)信息数据:包括学校官网域名;归学校所有的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归学校所有的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
(八)标志:因学校拥有较高社会信誉,在办学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能代表学校的独特标识,如服务标志、集体标志、证明标志、校名、校徽、代表建筑物等专用标志。
(九)数字资源: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学科建设成果、教材、讲义、知识图谱、动画视频等资源。
(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监督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并对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监管。
第六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专利、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执行单列管理办法,由学校科技开发处单独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开发处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建档、维护和使用;负责按照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与学校相关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特许经营、收益监督及核销管理;负责学校非专利技术的保护保密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出具的资质证明管理,以及学校校名(含简称)、校徽、主要标志物等校誉类学校冠名权、图形标志使用权等信息归档和使用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宣传报道性新闻、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负责校属单位或个人以职务或学校名义接受采访的权利,负责学校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账号等新媒体管理权,负责校内道路、房屋及构筑物命名权,负责校史资料归档管理等。
(三)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办学招生特许权。
1.以学校名义在国内外招收各类学生;
2.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学生;
3.对未经许可利用学校名义招收各类学生的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各自领域范围内数字教学资源的著作权、版权及使用权管理和数据归档。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购置或自建的各类网络文献数据库日常使用维护和处置管理。
(六)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中英文域名、网址、学校网站等网络空间、网络信息资源以及校园网基础软件或信息系统产权管理。
(七)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管理。
1.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申领、变更及资料归档;
2.处理学校与周边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土地产权纠纷。
(八)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无形资产成本确定、摊销及价值转销工作。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特许经营权和其他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十)如遇学校部门职责调整,按新部门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监管学校无形资产,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审核验收、调剂、统计上报、清查处置、特许经营等事项。
(三)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产权确认、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的验收、入账、使用维护,清查盘点、处置申报和资料归档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技术鉴定。
(五)组织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六)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对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收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落实并贯彻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部门无形资产使用台账,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并给出技术鉴定意见。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学校无形资产验收、使用、处置和维权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取得与计价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取得,是指学校通过购置、置换、自行开发、委托开发、接受捐赠,其他单位或个人授权或调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依合同约定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调入、外部单位或个人捐赠或授权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应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成本计量及摊销由财务处根据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是指学校通过协议或合同形式将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授予被授予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拟获取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授权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必须注明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申请单位地址、申请资产名称、资产使用事项及申请期限等。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重大事项需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被批准后,由申请人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或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授权使用资产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如发现有损害学校权益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调配,盘活存量,发挥资产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出售、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对外投资或报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时,应作报废处置。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并进行价值转销。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过程中,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无形资产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做好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效益。学校每位教职员工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三)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四)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履行监督职责,不维护学校权益的;放松无形资产监管,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