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23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意见》(教财〔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包括委托、承包他人经营)、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学校食堂、浴室、开水房等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的委托经营或出租,需履行本款规定程序后实施。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所有出租出借事项需通过“河南省教育财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在符合国家、本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确保有利于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须为我校依法取得产权的国有资产或者由我校直接支配且无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主体原则上以资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审核、申报、备案和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政策,制订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产权界定、建账登记、对外投资、资产租借、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和经营性房产及土地的对外有偿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财、税及合同或协议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上级财税规定,监督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等;
(二)足额收取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使用金,做好与税务、收益相关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 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初步审定、资料准备、出租价格评估、校内报批、公开招租、合同或协议签订、资料存档备案等;
(二)负责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督促使用金缴纳等。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称为长期出租、出借。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有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国有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首先需准备相关资料,经学校内部决议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请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事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需准备相关资料,经学校内部决议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复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实施下一步评估和招租等工作。
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对外出租、出借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以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集体决策文件;
(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能够证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记账凭证等;
(五)出租、出借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证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后,作为确定租金价格的参考依据。在出租过程中,当租金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时,应当暂停出租行为,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应当通过报纸、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介等发布出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出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竞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方式(含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行组织出租,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以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六条 承租人确定后,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主体与产权主体、收入上缴主体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完成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补充以下资料,以便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选取承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含出租公告、竞价记录等);
(二)与承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
(三)承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协议签订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30个工作日内提请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与承借方签订的出借协议。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期间若需变更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出借协议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或者出借协议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跟踪管理,对违反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校属各单位不得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等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学校非主业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若有国外贷款,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经学校内部决议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以下资料,以便提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文件以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集体决策文件;
(三)学校法人证书;
(四)拟投资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
(五)拟投资国有资产来源及其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记账凭证等;
(六)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合同或者协议;
(八)被投资方的营业执照;
(九)被投资方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拟投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情况和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便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转让或者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收入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批复文件和经省财政厅备案后的对外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是学校进行账务处理和缴纳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中收取的违约金按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决算中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情况,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收坐支,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是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主体,应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和具体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督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缴纳;发现违规问题时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违反国家规定缓收、少收、不收、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