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明确报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经费审批报销原则
第一条经费审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谁管钱、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多重监督”的原则。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条党政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日常经费支出
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经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签;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至30000元的经费,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由分管院级领导审签;单笔支出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经费,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初审后,由院长审签。
第三条系(院、校、部)包干经费支出
系(院、校、部)包干经费支出依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政负责人各自审签。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经费,由系(院、校、部)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审签;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至30000元的经费,在系(院、校、部)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初审后,由所联系的院级领导审签;单笔支出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经费,在系(院、校、部)党总支书记或主任、所联系的院级领导初审后,由院长审签。
第四条项目经费支出
凡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经费,由项目承办部门主管该业务的党政负责人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牵头部门)会签;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至30000元的经费,上述会签后,由分管该业务的院级领导审签;单笔支出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经费,在完成以上初审后,再由院长审签。
第五条基建和修缮工程经费支出
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工程结算时附验收报告,合同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应交审计室进行结算审计后,按《办法》第四条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签。
第六条“三公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豫财预【2014】143号)文件要求执行。接待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出租车费的审批权限参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绩效工资、劳务费支出
学院在职教职工绩效工资按《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其他的人员经费,需报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学期末随绩效工资计税后统一发放。
对非本院职工的奖励金、劳务费、课时费等发放由院长审批。
第八条未列入当年预算的支出,需按程序先追加预算后报销。追加预算由部门写出追加预算书面申请,财务处根据当年资金情况会商同意后,报院领导审批。追加预算10万元以下的资金按审批权限报院级领导审批;追加预算1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院长审批。
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支出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十条日常报销审批单填写
经济业务发生完毕后,由承办部门的报账人员,协助经办人及时将报销凭证整理粘贴到学院统一规定的《报销审批单》上(附件1)。填写《报销审批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并签署经办人、验收人的姓名,然后按审批权限由部门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报账员呈送报销票据
需要院长审签的报销票据,由报账员交党政办,党政办汇总后呈院长审签。需要其他院领导审签的报销票据,由报账员呈报相关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报账员到财务处报销
报账员将经过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审签后的报销票据,送交财务处审核票据报销。10000元以下的报销票据,由归口会计审核;10000元(含10000元)至30000元的报销票据,由财务处副处长审核;30000元以上的报销票据,由财务处处长审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审核时间为每周周一全天和周三上午(急需办理的报销业务除外)。
第四章经费支出报销要求
第十三条经费支出管理
学院财务支出主要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进行管理。对超出年度预算的经费支出,财务处暂停报销,待按程序追加预算后再可报销。
对于事前经院领导同意的请示(或合同)并且不超过请示(或合同)预算的经费支出,可直接到财务处审核报销;超出请示(或合同)中预算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审签。
第十四条经费支出方式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豫财库[2012]41号)要求,审批报销的经费应以对公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支出的费用,报销时应在日常报销单上注明刷卡时间和刷卡金额,有刷卡消费小票的还应附上小票。
凡办理支付业务发票(同一单位)金额1000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应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且无法转账支付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的支出,报销时应填写现金报销审批单(附件2),并由院级领导审批。单笔经费支出金额超过20000元的经济业务,还应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报销时限
各种票据应按规定在经济活动发生后三个月内(寒暑假顺延)完成报销,原则上当年的票据应在当年报销,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开账后两周内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经费支出报销范围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各类经济活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项目,以及香烟和高档酒水、土特产品、纪念品和各类高档消费类“会所”发票项目不予报销。外宾接待及赠送物品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 81号)执行。
第十七条报销票据要求
开具的发票、收据、支付单等原始票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据上的付款名称应填制“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全称,不得简称或填个人姓名,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能有涂改和挖补。电子发票需打印并附验票截图。经办人应对发票的真伪负责,经办人在取得发票后应当在税局网站上校验发票真伪,单笔1000元以上的发票需附检验截图,严禁拆分发票,财务人员负责抽查发票的真伪和发票连号情况,在报销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拆分票据者,一经核实,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若有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单据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由经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职工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国(境)经费审核表、正式发票原件。外文票据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者签字。
办公用品、印刷、宣传、广告和批量物资采购等费用报销,机打购物发票未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的,必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机打),定额购物发票必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购物小票或清单上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八条支付校外人员和在校学生的相关经费
对非本院职工的奖励金、劳务费、课时费、评审费等发放应转账,需提供纸质审批手续和电子表格,并注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开户行、卡号、应发金额、应扣税金、实发金额(附件3)。
为确保外聘教师课时费顺利发放,根据财政厅的要求,外聘教师需提供郑州市建行卡号。
学生奖助学金、勤工俭学费的发放,需提供纸质审批手续和电子表格并转入学生郑州市农行卡。
学生退学退费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因公借款
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支现金,当事人需填写《借款单》(附件4),并签署本人姓名,按经费审批权限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人应负责催要票据,并及时报账,严禁长期占用和拖欠公款。所有借款自借出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清账手续;超过6个月不报账者,财务处将暂停借款人所在部门的报销业务。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账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条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和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院字【2017】20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报销审批单
2.现金报销审批单
3.劳务费发放表
4.借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