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等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书面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与制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有2/3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者指派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六条 会议决议事项,应有出席委员2/3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授权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
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诉求(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事实和依据);
3.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编号,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应作出承诺一致性签名。
第九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限期3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补正材料不符合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做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经申诉人申请,可举行听证会。
3.其他必要方式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轮流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
听证会复查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听证会全程应做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处理期限。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