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豫职院〔2024〕3号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豫财购〔2023〕5号)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院字〔2018〕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月11日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豫财购〔2023〕5号)和《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院字〔2018〕9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等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代理机构原则上每3年遴选一次,入围单位数量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入围的代理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合同暂停、合同中(终)止、业务繁忙、自行退出等情形时,学校可以启用候补入围代理机构进行递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遴选增补。
第六条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公开遴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入围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完成委托项目。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成立为学校服务的工作团队,配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和善于组织协调的人员担任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人数不得少于3人。
团队负责人和固定经办人应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团队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相关人员应和遴选时响应文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未经招标采购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提供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
(二)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科学的招标采购方案,并根据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审核采购人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采纳采购人的意见,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需求提出修改建议;
(四)编制的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五)根据国家要求在各采购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规定的媒体上;
(六)协助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
(七)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发布澄清(修改)文件;
(八)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就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条件、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质疑(异议)/投诉等进行核查、论证;
(九)依法合规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
(十)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组织开标、评审,代发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十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学校集中自行采购项目),开标及评审活动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形成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和全程可追溯的文字记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项目),开标活动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全程参与;
(十二)评审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采购结果反馈给招标采购中心;
(十三)收到任何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应及时与招标采购中心沟通,出具相关问题的答疑回复函,并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复;
(十四)除质疑(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周内将委托项目的全过程资料完成整理、汇编和移交,资料应内容清晰、表述准确、材料完整、装订规范;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一并移交学校。
(十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托项目,按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有序推进相应环节工作;
(十六)配合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十七)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入围代理机构服务期由遴选文件约定。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代理机构的委托项目分配。项目委托分配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提醒、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6至12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七)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
(八)未妥善保存招标采购相关资料的;
(九)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参与投标或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不当信息;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八)篡改或遗失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服务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委托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时间;
(三)招标采购各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度;
(四)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响应时长和服务态度等;
(五)质疑(异议)/投诉的应对及处理;
(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和移交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七)其他服务事项和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服务期满,再次遴选未能入围的代理机构,尚有委托项目未完成采购的,由原代理公司继续完成。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