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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5-10-29 14:36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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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知识问答.doc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新政策.doc

河南省2011年招收士官政策介绍.doc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等工作的通知.doc

省征兵办主任、省军区副参谋长姚健详解直招士官等政策.doc

有关办理创业证通知.doc

征兵工作宣传.doc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摘要

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今后,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出现空额时,要优先录用或招聘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在国家给予我省周转编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给国家和省定贫困乡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4、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人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今后,凡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出现空额时,要优先录用或招聘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可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省、市所属的由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应划出一定比例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5、实施“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从2005年下半年起,在全省逐步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使全省村级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大学生村干部”是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预备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在村任职原则上要满3年,生活补贴原则上由市、县、乡财政统筹解决。切实落实好“大学生村干部”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等优惠政策。制定“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其优惠政策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   

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优惠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中央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第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生活困难毕业生的临时救助政策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   

——《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从2004年开始,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总体规划,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和接续等服务。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中央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第8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14部门《转发中央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06]第445号)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6]第8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6]第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   

毕业生跨省就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参军)的优惠政策

 

 

 

 

 

 

 

大学生参军不仅是国家宪法、兵役法规定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广大高校毕业生报效国家、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大学生参军是以自愿为基础的。   

毕业生参军的条件:按照解放军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对象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考试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大学毕业生参军的基本条件有4条: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2、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3、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博士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4、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毕业生参军的基本程序:1、报名。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分配部门和部队大军区级单位的大学生接收站报名,并提供本人的有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推荐;2、考核。部队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派人到有关高校,对接收对象进行全面考核;3、审批。对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将组织填写《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逐级上报至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审批;4、参加培训。毕业生到部队报到后,一般要经过一定时间的集中训练,然后再分往各部队。   

毕业生参军后职级待遇的确定:军队接收的地方大学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生学员同等对待,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授予中尉军衔,定为副连职(技术13级);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授予上尉军衔,定为正连职(技术12级);获得博士学位,授少校军衔,定为正营职(技术10级)。   

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的优惠政策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5.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6.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7.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各方面对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学习、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8.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10.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   

11.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12.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13.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   

注: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团中央、河南省团省委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准,具体报名、选拔工作由各高校团委及就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请毕业生及时关注。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或贴息补贴。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中央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第8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14部门《转发中央组织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06]第44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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