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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16-07-01 11: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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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科技〔2012〕7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院教职工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及转化、职称评定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学院提倡严谨和诚信的学风,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等学术不端正行为。

第四条我院教职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教育部、教育厅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院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院长提名,组员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遴选若干名专家担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委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细则》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正行为进行调查,并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向院党委提交调查报告。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  

1.定期检查各系部及相关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  

2.接受学术不端正行为的署名举报;  

3.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4.组织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学术不端正行为进行调查;  

5.公布学术不端正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院各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执行院党委对学术不端正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从事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的规范,在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案、数据、资料等,不论是否公开发表、纸质还是电子版、直接引用原文或是转述他人的观点、转引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应如实加以注释说明。  

2.学术著作应合理使用引文,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著述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在从事研究过程中,对著述人研究过程和成果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当列入参考文献。  

3.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一般应以在研究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和贡献大小排序署名,特殊情况下亦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署名。第一署名人(或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承担主要的学术规范和法律责任。  

4.学术评价以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在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辨和评奖活动中,参与者要坚持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徇私情,严谨、准确,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介绍和评价自己的研究成果更应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  

5.实施接受委托和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尊重委托方或资助方的意愿和要求,按照双方事先协商的协议完成研究项目和使用、发表成果。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科研成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应慎重考虑发表的形式、渠道和时机。  

6.开展积极正常的学术批评和学术争论。学术批评以“明辨是非正误”为主要目标,本着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态度进行,以理服人。  

7.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学术不端正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1.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数据、结论及其他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3.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学术成果及科技成果上私自署名的,私自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负责。  

4.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学术经历、能力证明材料;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为达到个人目的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成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成果等,是伪造行为。  

5.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是泄密行为。  

6.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刊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是一稿多投行为。  

第九条学术不端正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1.对学院及其相关人员的不端正行为,校内外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形式可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2.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负责受理、记录,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正行为调查备案表》,并及时通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3.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4.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办公室上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实举报事实,举报人应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并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后,正式予以立案。  

5.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正式立案后,办公室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如举报人拒不配合,可终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认定举报属实。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论报告,结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后,经无记名投票,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和否定说明,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报送院党委。  

7.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部门负责人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必要时,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进行调查。  

8.所有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关系的参与调查人员,应及时声明并回避。  

9.严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受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10.在受理举报的调查过程中,学院及其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术不端正行为的申述和处理

1.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通知后10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做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或直接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复议。  

2.学术不端正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移交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有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处理,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院党委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当面批评、通报批评、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追回研究经费、相应降低聘任的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相应的工资待遇,在两年至四年内禁止主持各种科学研究。  

4.处分期满,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学院重新确任其各项科研资格和权利;  

5.对有争议的重大学术不端正行为,必要时可申请院外机构和专家独立进行调查、听证,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当事人。  

6.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权益。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细则》(试行)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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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正行为调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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