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党委与院长负责。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了解掌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和规章等;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实施监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 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设置及调整、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进行评定:
(一) 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和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学院设立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向学术委员会通报的事项: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二)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三)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处理建议。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一般应由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委员由个人自愿报名,各系(部、院)推荐,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科相对均衡的原则确定人选。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根据学院专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经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推荐,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后,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在任期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新增加的委员候选人,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会议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文件,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下发。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在议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原有与此文件不一致的规章,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