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推动学院科学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纪律和学术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学院科技开发处遵循“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的原则,全面负责全院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管理对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学院所有教职工及其他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主要目标。在全院建立起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全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诚信意识。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学院科技开发处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积极开展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防止科研失信行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行业科研诚信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失信行为责任追究等科研诚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在学术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四)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八条学院各二级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九条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一)科研人员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科研诚信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公认的学术办法惯例。
(二)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三)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奖励、荣誉等。
(二)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
(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四)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七)在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院科技开发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依当事人要求为之保密并采取妥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责令限期改正,消除不良影响。
(五)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等。
(六)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
(七)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
(八)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开发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