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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垃圾清运管理暂行规定
2018-04-04 10:1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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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优化、美化环境,彻底整治学院内乱堆、乱倒垃圾的现象,现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及实习实训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 

二、学院内垃圾实行集中存放,集中定点倾倒。集中倾倒地点为学院西北角垃圾场。 

三、后勤处作为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应派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各商业经营单位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区域之外进行加工并堆放垃圾,在规定经营区域内产生的垃圾应及时集中倾倒于垃圾容器中;各业主产生的垃圾,应集中在居住区的指定位置,由物业公司安排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清理,业主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依据《生活园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周转房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袋装化,自行或有偿倾倒到垃圾场。 

五、学生系(院)实习、实训产生的垃圾,应指定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如是学生,应由具体工作人员(或教师)承担监督责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倾倒的,可与后勤管理处校管中心联系,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倾倒。 

六、医疗垃圾的处理将依据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七、垃圾倾倒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必须做到不抛洒、不泄漏。 

八、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必须做到分类清运,并分类倾倒在指定位置。 

九、垃圾集中到垃圾场后,应由清运公司及时清运,避免堆积,防止因大风等致造成新的污染。 

十、凡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一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绿化垃圾混装清运、倾倒的;二是车辆运输过程中抛洒、泄漏的;三是未按规定时间倾倒,随意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场门外的;四是责任部门未尽职责,造成校外垃圾输运到校内的。 

1.如属公共部门将依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减发其负责人或责任人1-3个月精神文明奖; 

2.如属经营实体或个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有合同的,将依据合同予以处罚;无合同者减发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1-3个月的精神文明奖; 

3.如属建筑工地、小型维修工程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有合同的,将依据合同予以处罚;无合同者减发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1-3个月的精神文明奖。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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