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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2019-10-24 16:2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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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术不端正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1.对学院及其相关人员的不端正行为,校内外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形式可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2.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负责受理、记录,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正行为调查备案表》,并及时通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3.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4.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办公室上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核实举报事实,举报人应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并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后,正式予以立案。

5.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正式立案后,办公室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如举报人拒不配合,可终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可认定举报属实。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论报告,结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后,经无记名投票,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和否定说明,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报送院党委。

7.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部门负责人或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必要时,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进行调查。

8.所有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关系的参与调查人员,应及时声明并回避。

9.严禁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收受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任何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10.在受理举报的调查过程中,学院及其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术不端正行为的申述和处理

1.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通知后10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做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或直接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复议。

2.学术不端正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可移交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有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处理,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院党委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当面批评、通报批评、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追回研究经费、相应降低聘任的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相应的工资待遇,在两年至四年内禁止主持各种科学研究。

4.处分期满,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学院重新确任其各项科研资格和权利;

5.对有争议的重大学术不端正行为,必要时可申请院外机构和专家独立进行调查、听证,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当事人。

6.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权益。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附件1:学术不端正行为调查备案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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