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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8-04-23 16:08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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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速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规范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科技开发处(简称科技处,下同)代表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交流和宣传;负责组织我校相关部门或成果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分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的科研项目;或者是学校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和遴选出在中国中原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新创业的我校在校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和取得的职务科技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归学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和收益(是指净收益,下同)等。  

第七条二级学院、部、处(简称二级依托单位,下同)及各类科研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的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均以书面形式作为履行的法律依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技术成果转化与合同的订立、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二级依托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简称项目负责人,下同)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自行转化成果的,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处负责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并处理异议。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签订技术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所在二级依托单位负责人汇报签订实施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必须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科研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落实工作,必须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报批表》见附件,并通过二级依托单位审查签字后,上报科技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经科技处审核认定后、学校法人签字,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以本部门(机构)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三章收入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在科研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生产的样机、产品或副产品进行销售后得到的收益分配为:校科研发展基金不高于5%,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不高于10%,不低于85%利用课题组的奖励酬金和项目后续科研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视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五条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分配为:校科研发展基金不高于5%,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不高于5%,不低于90%用于课题组的奖励酬金和项目后续科研费用(其中奖励酬金不高于80%、项目后续科研费用不低于20%),由项目负责人视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或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一)以职务技术成果等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学校与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原则上成果作价所占股份不低于总股份的20%,学校为股权法定持有人。  

(二)入股创办高薪技术企业时,成果持有人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作价额、成果使用的范围以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权利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股权收益的分配  

股权收益由学校、项目二级依托单位和成果负责人三方按比例进行分配。不高于收益的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为学校所有;不高于收益的5%为成果负责人所在二级依托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不低于收益的90%用于课题组的奖励酬金和项目后续科研费用,由成果负责人视课题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七条学校尊重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害学校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截留上缴学校的款项。  

学校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要做到来源正当,收支平衡,不得体外循环,不得额外接受合作方财务和各种津贴。严禁弄虚作假,瞒报私分。  

第四章收费和税收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价格计费,以技术复杂的程度、投资额的大小(财力、物力、人力及其他)及受让的技术开发后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学校的成本,经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与受让方协商,报学校科技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价款的支付及方式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类税收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缴。  

第五章技术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组须将有关履行合同的记录、阶段小结、验收结果(经双方签字)、书信、电报等原件、复印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时上交科技处,以备查证。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汇报请况,商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出现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风险纠纷责任,应依实际情况,除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经济责任原则上按项目费用收益分配比例分级承担。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和科技处。无故不履行合同,或隐瞒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伤害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其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科技创新成果纳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成果奖励办法》范围,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和管理。  

学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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