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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9-01-01 10:1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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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接待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学院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礼有节。

 

第四条根据来宾职级和来访目的,实行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不搞层层多人陪同,无故陪餐。

 

第五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七条接待对象主要为:

 

(一)中央各部、委、局、办有关领导;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河南省直机关有关领导;郑州市委、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领导。

 

(二)各兄弟院校领导。

 

(三)与学院有密切联系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四)对学院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五)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

 

(六)需要接待的涉外客人。

 

(七)其他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客人。

 

第三章接待审批

 

第八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严格规范接待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公务接待前应据实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注明接待规格、标准等相关事项,并附上有关公函,报送党政办统一审批。

 

第十条公务接待必须凭来访或邀请公函开展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接待总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主任审批;总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用餐标准。

 

(一)客人来访或会议代表用餐,原则上均安排在学院内部餐厅。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在校外用餐的,须报请学院院长批准。

 

(二)客人来访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工作餐标准依据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工作餐和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三条 用车标准。

 

(一)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

 

(二)上级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院邀请的重要客人,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车辆接送,严格控制出租车使用。一般人员不安排车辆服务。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

 

(一)到访客人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我院安排住宿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

 

(二)确需我院安排在外住宿的,应请示主要院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务接待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礼品标准。

 

(一)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向客人赠送除学院宣传资料外的任何礼品。特殊情况由院领导审批后,可以赠送具有学院特色的纪念品。

 

(二)来宾赠送的礼节性的纪念品可以自己保管,其他贵重礼品要按有关规定上交学院统一存放。

 

第十六条 场所标准。

 

(一)公务接待场所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在学院内部会议室、报告厅。

 

(二)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师生专场文艺演出。

 

第五章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由经办负责部门(单位)在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报销凭证据实填写后,由接待部门(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相关审批人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报销。严格一事一报,不得拆分票据,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规范资金支付。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院级公务接待费用从学院综合接待经费中列支,系(院)公务接待费用从其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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