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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2019-01-01 10:22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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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本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本二级学院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学院的有关政策和文件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

 

(三)研究本单位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及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科技开发、产学研结合、对外培训、校企合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

 

(五)研究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六)研究本单位权限内岗位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选、进人计划、教职工聘任、奖惩、以及年度考核等有关工作;

 

(七)研究本单位经费预算、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设备购置、资金收入分配办法等工作;

 

(八)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等工作;

 

(九)研究本单位其它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会前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如本周确无研究议题,会议以工作例会形式召开,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五条会议要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的议题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急需研究外,不临时改变或增加议题。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必要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八条对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按照职责分工,会议确定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会议有研究议题的,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2/3,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本周无研究议题,会议以例会形式召开,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轮流主持,会议内容为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和安排布置本周工作。

 

第十条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在重要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凡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应首先作简要的情况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初步方案,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应有专门人员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规范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中要求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讨论中的具体情况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应由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向主管领导请示后,及时恰当予以处理,并在事后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八条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位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或向学院反映,但在决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贯彻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确需变更决定时,应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反映,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或召开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有关人员擅自决定开展的,由二级学院总支书记或院长任何一方提出,均可在学院有关部门或分管院领导的监督下终止执行,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有关人员擅自决定开展的,应当终止而无法终止,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私分财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学院党政办公室要会同组织部和纪委经常了解各二级学院贯彻本规定的情况,不定期调阅会议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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