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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01-01 10:27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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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包括如下重大事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二)讨论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四)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等。

 

(五)讨论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及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等。

 

(六)讨论决定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产的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方案。

 

(七)讨论研究统战、老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议决定学院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

 

(八)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学院稳定以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条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书记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安排。会议研究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第五条凡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各处(室)、二级学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议定的问题以及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

 

第六条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每次召开党委会的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提前3天通知各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

 

第九条党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可退场。

 

第十条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议题由工作事项主管党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其他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总结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方案,并逐一征求与会成员意见,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如对重大事项有较大争议,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党委会做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已有决议,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四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或决定,并将党委会纪要及时印发。会议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应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六章落实督办

 

第十五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委员、委派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不准随意泄露会议研究、决策的过程,在党委未正式公布会议决议之前,除党委委托有关同志办理外,其他党委委员和列席同志如有泄密失密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党政办公室协助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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