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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9-10-25 09:49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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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工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团委、保卫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诉人所在系(院)、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

3.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4.提出申诉的日期;

5.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十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补正材料期限不符合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纪检监察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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